1.原公告中第4条资格要求“4.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现变更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其余内容无变动。
2.原公告中4条资格要求“4.2.1磋商申请人须具备资质:磋商申请人应同时具备①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物沉降和变形观测、工程鉴定等);②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2.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师职称及具有检测人员职业合格证,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至今承担过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同时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主要检测人员需要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合格证,主要检测人员职业合格证应覆盖以下工作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物沉降和变形观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工程鉴定)同时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现变更为“4.2.1磋商申请人须具备资质:磋商申请人应同时具备①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物沉降和变形观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②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2.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师职称及具有检测人员职业合格证,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至今承担过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同时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主要检测人员需要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合格证,主要检测人员职业合格证应覆盖以下工作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物沉降和变形观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同时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