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旅院〔2015〕135号
学院各系、部门:
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需要,完善和加强学院课题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经学院研究,现将《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部门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2015年12月3日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需要,完善和加强学院课题管理工作,体现学院科研的云南特色、旅游特色、职业特点,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培育有云南特色的高等旅游职业教育的优长学科,推动学院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研究主攻方向,在突出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坚持为学院专业建设服务、为学院学科建设服务、为学院课程建设服务、为教师队伍建设服务的方针,自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广阔的创造空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学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学院改革、建设、发展提供新思想、新思维、新思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是指由学院教职工担任课题负责人的课题,包括:院级课题、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等各类省级课题、各类国家级课题和各类委托课题。
第四条 所有课题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保证重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学院教职工均可申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受学院委托,学院科研处具体负责学院课题的管理工作,即组织各类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及推广工作 ,实施对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组建学术委员会,负责各类课题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人条件
第七条 学院在编教职工,均可按照有关课题申报的要求申报课题。为扩大研究成果的影响,鼓励课题组吸收院外人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的院外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学科背景和工作背景,人数不能超过课题组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主要为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孵化平台,正高级职称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院级科研课题,副高级职称者申报院级科研课题的比例不超过30%。
第九条 每位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科研项目,原有各类在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课题的申请。
第十条 初级职称人员申请课题的,必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实名推荐。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院级课题的立项评审和其它课题的推荐工作。学院科研处将审核后的申报书提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推荐。审议的具体标准是:
(一)课题研究应以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对推动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课题设计应体现该项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研究深度,对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或能为学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或有利于学院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三)课题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科研人员分工明确,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具有与课题需要相适宜的科研手段与方法,具有与研究课题相一致的学科背景和工作背景。
(四)预期成果有良好的推广价值,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
(一)公开全部选题和课题设计,实行署名评审。
(二)择优立项、宁缺勿滥。对同一选题或同一范围内的课题择优立项。对个别设计质量高、思路差异大的相同选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在同一个选题范围内确定两项课题,分别展开研究。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会议审议。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经学院领导批准,由学院科研处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审议。申报课题按得分高低予立项。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凡有投票权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本年度课题者,应回避;在评审阶段,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院科研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课题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由学院科研处管理的各类课题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负责制内容包括:
(一)与学院签订科研协议书,承诺遵守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
(二)负责课题设计,参与课题研究,确保课题成果的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
(三)拟定课题实施计划,负责课题研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审批课题经费的开支。
(五)接受学院科研处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管理按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研究进展情况应及时与学院科研处沟通,并接受检查;立项课题应妥善保存从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题全过程的有关资料。
学院科研处对课题实施全程监管,对课题执行情况、研究质量、学术规范、成果形式、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原课题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课题组成员变更、终止课题研究协议(即课题负责人申请撤项)以及发生其它重要事项等,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学院科研处视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终止或撤销该课题,追回全部或部分课题资助经费及奖励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和参与新课题。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时,需注明 “XX年度XXXX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字样。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一条 为科学地评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院级以上课题(不包含院级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免于鉴定的情形见第三十四条),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课题研究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题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由学院管理课题的验收和结题工作。学院各部门和各课题组不得自行组织课题验收和结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提前 15天向学院科研处提交用于鉴定或结题的成果 3套。成果材料正文一律用宋体小四号 1.5倍行距 A3纸打印,中缝装订,并在封面左上角注明“XX年度XXXX课题”,封面注明课题名称、立项编号、课题实际完成时间 。
第二十四条 每个课题的鉴定评审专家一般由3—5人组成。课题组顾问及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鉴定评审专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鉴定评审专家在对研究成果做出综合评价后,还应根据 《课题申报书》中的有关设计要求,对其是否完成或基本完成课题设计目标,是否同意通过评审做出结论并署名确认,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认可的。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专家鉴定评审的课题(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由学院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七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科研处、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推广研究成果,发挥科研成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或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科研处提供奖励情况及证书复印件或刊物复印件。学院将予以宣传并通报表扬或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内部使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XX年度XXXX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三十条 对外公布课题研究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制度及规定。
第八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结题后,学院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结题后,学院给予课题组10000元的奖励;省自科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省政府决策咨询项目等省(部)级课题结题后,学院给予课题组8000元的奖励;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课题结题后,学院给予课题组3000元的奖励;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一般课题、“两院”课题结题后,学院给予课题组1000元的奖励。逾期结题的课题,不再给予奖励。上述奖励经费,不占用课题配套经费及学院资助经费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院按照项目资助经费1:0.5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研究经费及奖励课题研究人员。课题立项后,在当年度科研奖励中,配套经费的50%用于奖励课题组;课题按时完成后,在完成年度科研奖励中,配套经费的50%用于奖励课题组;逾期结题的课题,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院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课题立项后,在当年度科研奖励中,学院资助经费的10%用于奖励课题组;课题按时完成后,在完成年度科研奖励中,学院资助经费的10%用于奖励课题组;逾期结题的课题,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撰写论文和学术专著,参与教材编写。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学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的奖励2000元,若为第一作者奖励1500元,若为第二作者奖励500元。第三以后的作者不奖励。
(二)在正式刊物(CN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的奖励500元,若为第一作者奖励400元,若为第二作者奖励100元,第三以后的作者不奖励。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的奖励300元,若为第一作者奖励200元若为,第二作者奖励100元,第三以后的作者不奖励。由学院安排经费出版的论文集,不再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自然科学类的,每部奖励6000元;社会科学类的,每部奖励5000元。
(四)国家级精品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主编奖励3000元,副主编奖励1500元;省级统编教材,主编奖励1500元,副主编奖励800元。
(五)校本教材(需公开出版),主编奖励800元,副主编奖励400元。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科研处在组织课题申报工作中成绩突出,学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组织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申报成功的,每个课题奖励4000元。
(二)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省政府决策咨询项目等省(部)级课题申报成功的,每个课题奖励3000元。
(三)组织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课题等市(厅)级重点课题申报成功的,每个课题奖励1000元。
(四)组织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课题等市(厅)级一般课题申报成功的,每个课题奖励500元。
第三十六条 科研奖励每年12月由学院科研处统计后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七条 全年科研奖励的经费为学院当年划拨的科研总经费的10%,学院可根据当年科研成果的数量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于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解释权属于学院科研处。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