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创新学术治理体系, 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不断提升学院整体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 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 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审议、决策职权,对专业建设、学术评价、 人才培养和学风建设履行咨询、评定职能。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术规 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 在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教学、 科研工作规范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秘书长 1 人。 主任、副主任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 员直接选举产生;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学术造诣高的教授、副教授及教学科研部门主要负责人 (业务骨干) 组成;委员需经部门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 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 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毎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 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 常事务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定学院教师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评议、推荐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
(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的处理办法,维护教师和学生在 学术方面的正当权利,并对学术争议进行裁决;
(六)指导专业群规划和建设;
(七)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 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按相应产生办法增补。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主持,或主任 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拟研究或决 议事项由主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能举行;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事项,须有参会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 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