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基层组织, 承担着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运行与管理、教书育人与管理育人等主要职责。
第二条 为建立以“学校为指导、二级学院(教学部)为主体、教研室为核心” 的教学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和职能
第三条 教研室按专业群或课程群设置,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实际提出设置建议,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设立。
第四条 结合学院岗位设置及绩效考核工作实际,学生人数超过900人的二级学院,可设置3个以内的教研室;人数不足900人的二级学院, 可以设置1至2个教研室;体育教学部、基础教学部设2个教研室,马克思主义学院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设3个教研室。
第五条 教研室成员由承担同类专业或同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组成, 教研室设主任1人,聘期为3年,可以连任。教研室主任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聘任推荐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核,学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各项工作;教研室成员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担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研室的职责:
(一)教学运行与管理
1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课程思政建设;
3 .承担教学任务;
4 .实训室与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5 .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6 .教学方法研究与改革;
7 .教学过程管理与教学质量监督评价;
8 .教学档案保存和管理。
(二)专业(群) 建设工作
1 .参与学院制定专业(群)建设规划;
2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 .课程建设;
4 .教材建设;
5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6 .师资队伍建设;
7 .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身作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热爱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 业奉献精神,熟悉专业建设工作和教学运行过程;
(三)专业带头人或业务骨干教师,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教学运行与管理
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工作;
2 .安排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各项教 学任务,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3 .安排教学任务,审批教师调(停)课申请、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等;
4 .教学实训室与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5 .开展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
6 .每两周组织教师开展集体研讨、备课、听课、说课、评课、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等教研活动;
7 .开展教学方法研究与改革;
8 .教研室教学档案整理、保存及管理。
(二)专业(群)建设
1 .参与学院制定专业(群)建设规划;
2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时更新完善课程体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 .开展课程建设,包括课程标准建设及持续更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课程资源建设等;
4.开展教材建设,包括组织开发编写教材、实施教材改革、审核选订教材等;
5 .制定实训室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计划, 做好条件建设工作;
6 .制定和推进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积极培养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
(三)其他工作
1 .组织申报、初审各类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教学团队建设、 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2 .推荐教师攻读学位、访学、进修、培训、参加教学会议、 参评各类奖励及荣誉等工作;
3 .参与二级学院(教学部) 组织的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 任、业绩考核、评优等工作;
4 .二级学院(教学部) 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研室主任岗位绩效,由学校依据绩效改 革总体方案进行考核分配。
第四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一条 教研室成员须承担教研室分配的教学任务及工作,并保质保量完成,落实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课程思政,保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总体效果;
(二)参与制定专业(群)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
(三)参加实训室与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完成所承担课程的建设、讲授及相应环节的教学工作,提出教材选订意见;
(五)承担“三教”改革、实习实训指导、企业轮岗锻炼、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考试监考等任务;
(六)参加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学习、教学研讨、培训交流、 备课、听课、说课、评课、教学观摩等教研活动、工作会议及教学监督与评价等活动;
(七)承担教研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研室工作的宏观指导,将教研室工作作为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要对所属教研室的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以教研室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和教研室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效果。考核结果作为 教研室主任聘任、解聘、津贴发放以及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为了有效地完成教研室的相关工作,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给予教研室相关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