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强化学院基础能力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的综合素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快教职工知识更新,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围绕学院教职工在职期间攻读硕博项目、国内访学进修项目或其他学历提升项目等,学习方式主要分为脱产与非脱产。
第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以外时间积极参加攻读硕博项目、国内访学进修项目或其他学历提升项目等,本办法主要涉及教职工提出参加以上学习期间的工作安排、工作量计算、考勤与奖励等情况。
第四条 国外留学访学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公派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旅院〔2019〕162号)执行。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教职工需参加硕博攻读项目或其他学历提升人员,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职工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硕博攻读的相关公告要求,自行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录取通知书后需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申请国内访学进修项目,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访学项目要求,经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同时按照访学项目文件规定流程进行申报,获得上级批准同意后需将参加访学项目全套资料复印件提交一份到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项目,需脱产学习超过1个月至一年的教职工,除按照第四条规定提出申请进行审批,还需由人事处提出上会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脱产及脱产时限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脱产学习。
新入职教职工,必须为学校服务至少3年,可申请脱产学习方式。申请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开展学历提升项目的教职工,取得录取通知书后,需要在开学报到前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与服务协议》。
第九条 完成学习后,教职工需将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复印件提交人事处存档。
第三章 考勤、工作量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非脱产学习人员,每次申请离岗学习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一年可申请两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1个月。脱产学习人员,可申请离岗参加学习时间为1个月至一年者。
第十一条 考勤管理。
(一)教职工非脱产学习期间,可在外出学习前通过钉钉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钉钉提交书面学习证明;在市内学习按外出进行审批,离开昆明学习按出差进行审批。
(二)教职工脱产学习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脱产手续保留编制与岗位,脱产学习期间不参加考勤。
第十二条 工作量与绩效管理
(一)非脱产学习期间工作量管理与绩效核发。
1.坐班人员非脱产学习期间,不超过第十条规定学习时长,不扣除正常坐班工作量,全额核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与奖励性补贴,兼课课时量据实核发。
2.专任教师非脱产学习期间,涉及调停课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予以统筹安排;同时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处理,全额核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与奖励性补贴,课时绩效根据实际课时量核发。
(二)脱产学习期间工作量管理与绩效核发。
1.教职工申请脱产学习时间为1至3个月者,自学校同意离岗当月起,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
2.教职工申请脱产学习时间为4至6月者,自脱产学习第4个月开始至学习结束,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按照应执行标准50%计发。
3.教职工申请脱产学习时间为7个月至12个月者,自脱产学习第7个月开始至学习结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应执行标准计发,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照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停发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奖励性补贴。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组织开展的国内访学、进修等非学历教育项目,资助范围以该项目文件规定为准,上级文件未做出规定的部分学校不再给予资助奖励。国内访学进修人员学习期间,主持开展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中心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与支持。
第十四条 攻读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教职工,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进行校验,学籍档案转递回学校后,经学院审批同意给予教职工2.5万元奖励,奖励按6个月逐月核发给教职工。
第十五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教职工,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进行校验,学籍档案转递回学校后,经学院审批同意给予教职工10万元奖励,奖励按20个月逐月核发给教职工。同时,在攻读博士期间,开展有利于学院科研教研、服务地方社会等方面发展的科研项目时,可以向学院申请相应的经费支持,由科研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参加学历教育获得学校奖励教职工,必须按照《定向培养与服务协议》规定完成相应服务年限。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职工,至少需要为学校服务5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职工,至少需要为学校服务8年。
第十七条 违反《定向培养与服务协议》规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年限教职工,学校有权要求其退还奖励资金与学校给予支持的科研资金,同时学校有权要求违约教职工给予奖励金额20%的赔偿。
第十八条 参加学历教育与国内访学、进修项目教职工,在履职及学习期间不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不予资助与鼓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非编教职工按照学校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获得硕博学历提升教职工,在与学院签订《定向培养与服务协议》,经学院同意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异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