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专职辅导员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专职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高工学〔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及其评审工作,促进学院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校专职辅导员,指在学院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辅导员、院(系)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辅导员)。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教师系列的,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也可申报其他相关学科。申报其他相关学科的辅导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予以优先考虑。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辅导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审工作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二)突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素养与工作实绩相结合。
(三)坚持综合考评,将思想政治素养、工作年限、职业能力、科学研究、考核评价相结合,充分考虑工作年限、学生数量、兼任岗位等情况,注重所辅导班级及学生的综合发展情况。
(四)重视职业能力综合评估,包括专业培训、职业素质、获奖情况、科研成果等。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评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均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热爱祖国,对党忠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传播者。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负责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科学有效。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四)履行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以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课题研究、个体辅导、主题班会、教学案例、实践活动等形式进行科学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工作实际业绩和学生发展质量。
第八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对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辅导员,学院组织相应同行专家,根据其工作业绩和特点进行单独评审。采用考评结合、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量化打分,评审组原则上严格按照量化分从高到低评定。
第十条 辅导员如符合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高级职称的相关规定,可按特殊人才申报评审相应高级职称。
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离开辅导员岗位的,保留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不得再以辅导员身份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经核实,在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辅导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评审通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依托学院高校教师职称系列评审组织及申报评审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专职辅导员评审指标与分值参考表
2.专职辅导员业绩积分表(讲师)
3.专职辅导员业绩积分表(副教授)
4.专职辅导员业绩积分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