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边境地区和藏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第四条 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对每名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五年制高职按转段后在读时间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5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月30日前,学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5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初审、公示,对通过初审和未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毕业生直接将材料交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由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的相关资料转至相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补偿的学生到工作所在地的按照县市资助中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九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取消的毕业生从当年停止对其学费进行补偿。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旅院[2015]5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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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身份证
号 码
| | 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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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 毕业学校
| |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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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 本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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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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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详细名称
(与单位公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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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详细地址
| 州(市) 县(市)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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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 应交学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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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金额(元)
| | 申请代偿学费或贷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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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学生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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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查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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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缴纳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意见:
1.该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 元(其中:用助学贷款缴纳 元,用现金缴纳 元)
2.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其中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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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代偿金额的审核意见:
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规定,拟代偿金额 元。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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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 资助条件, 申报。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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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经审核, 将该同学列为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拟代偿金额 元。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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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对象三年期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
| 第第一年在岗情况
|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一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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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在岗情况
|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二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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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在岗情况
|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对代偿对象第三年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的意见:
同志:
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在我单位服务;其各项工作表现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事部门确认: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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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业满3年后,州(市)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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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查意见:
经审核, 支付代偿金额人民币 元。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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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兹有 (姓名)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到(基层单位名称) 从事 工作。工作地详细地址为: 州(市) 县(市) 乡(镇) 。
我单位性质为:□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隶属于 中央企业名称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基层单位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单位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