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外出管理,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学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组织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校外活动(包括专业实践、联合培养、交流访学、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产生的因公外出行为,以及个人因病、因事等因私外出行为。
第三条 学生外出管理遵循学生为本、依法管理、积极预防、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 为应对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期间的突发事故,成立学生外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医疗保障组及舆情控制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1.组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职责:统筹指挥各职能小组开展工作,对突发事件起决策、部署、查明事故缘由及善后等总体工作负责。
2.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副院长
职责:协助组长做好事件处理的上传下达和各项协调工作,事件发生20分钟内向省教育厅安全维稳处电话报告,两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处置报告;协调必要的物资、经费及人员保障;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呈送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召开经验总结会议。
3.应急处置组
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
组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辅导员、班主任
职责:组织事故救援、调查,安排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家长就组织学生外出安全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复;协助二级学院做好事故处置及纠纷协调、保险理赔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主任
组员: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协调学生食宿及物资调配等后勤工作;及时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或远程指导救治伤员,做好学生返校后的后续治疗和监测。
5.舆情处置组
组长:宣传部部长
组员:宣传部全体工作人员、相关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
职责:负责相关情况的收集、整理、媒体沟通和对外发布;监测事件舆情发酵,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第五条 在校学生外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健全在校学生外出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事前审批机制、请销假等制度。事前严格审核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校外活动方案、实施流程、安全预案以及是否为活动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全面落实事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后事故追究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二)健全学生外出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搭建完备风险防控体系,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力。
(三)掌握学生外出情况,采取适当管理措施。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牵头责任,规范处置流程和报告程序,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追究责任等,形成“有预案、有部署、有规范、有报告、有善后”的处置流程。
(五)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协商解决事故纠纷。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外出审批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工负责、谁主管、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它校外活动的报批管理工作,形成事前审批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与合作单位签订活动协议,明确活动实施流程,落实安全责任,为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购买人身保险的有效机制。原则上,不得安排身体或者精神不适宜的学生参加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在校活动。
(一)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活动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教育教学期间,学校可授权带队老师批假(带队老师要与家长联系并将情况报送学校),准假权限为3天;请假时间超过3天,须上报学生处(或校团委)审批。
(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1.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班主任书面说明活动方案、实施流程、外出安全应急预案及负责人,并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另须填写附件《学生外出活动报批表》,并经学生处、团委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备案,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
2.学校、二级学院、各部门、教研室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或教育部门主办的活动、竞赛等,由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书面说明活动方案、实施流程、外出安全应急预案及负责人,明确带队领导,并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另须填写附件《学生外出活动报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主任,转告任课老师。
第八条 各部门应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外出学生外出的审批、报备程序,严格落实请销假审批制度及逐级审批流程。学生外出时间不得超过报批时限,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必须提前报学生处,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外出归来,需在当天销假,凡未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自外出的,将严肃追究组织人的责任。
第三章 外出期间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校外活动时,要在可预见范围内做好安全防范必要措施,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其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学生参加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校外活动时,要自觉服从对方单位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对方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对请假外出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其本人或者家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动态。
第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离校外出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寻找并根据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其家属。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制定的学生外出活动应急预案,应落实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际酌情动态调整和补充,切实做到全方位管理。
第四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外出活动中,全体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所有带队教师要坚守自己的岗位,确保安全第一,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 对外出活动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和学校联系,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活动中,学生如出现身体不适或伤害事故,带队教师应先及时救护学生,并上报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时尽快与班主任、辅导员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决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拨打120、122、110等求救电话,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作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舆情应对工作机制,提升舆情管理水平,主动、正确引导舆情,实现舆情应对由“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变。
第十八条 对具体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处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如遇发生事故,记住肇事车的车型、车牌、颜色,带队教师拔打110、122、120报警电话,组织实施自救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出事地点及详细情况。
1.带队教师应立刻将车上学生带离出事点,转移到安全地带,如有学生受伤尽快将其送往离出事点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2.如遇车辆自燃、翻车、撞车等情况,随车教师立刻组织学生有序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如撤离时车门无法畅通,带队教师应立刻设法砸破车窗以便逃生。
3.大中型校车必须配备手提灭火器和铁锤、且放置车辆固定位置,安全员必须知道灭火器的操作使用及铁锤的位置。
4.随行安全第一责任人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情况,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校领导。
(二)处理饮食卫生应急预案
1.建立严格信息报告制度,若发生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带队教师应及时就近送学生到医院紧急治疗并立即上报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立即对参加活动所有学生进行调查,以免造成多人发生中毒事故。
3.带队教师配合学校查明中毒原因,保护好现场。
4.事后带队教师及相关负责人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详细情况,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学校。
(三)处理人身意外伤害及疾病应急预案
1.如遇绑架抢劫事件,带队教师首先要镇静,要机智应付,巧妙周旋,尽可能赢得时间,伺机报告学校,学校有关领导要迅速查明情况,并根据需要拔打110报警。
2.如遇溺水事件,带队教师立即组织有有救助能力的教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拨打120、110,并第一时间上报学校。
3.学生出现摔伤、扭伤、撞伤或疾病,带队教师应立即报告随行医生进行治疗,如伤情较重应马上送医院治疗,并及时上报病由、病情。
(四)极端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学生外出活动中遇到天气突变(暴风、暴雨、雷电、地震等),带队教师要及时报告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马上响应,作出决策,组织教师带领学生采取乘车返回、就地避险等措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外出时发生伤害事故的,工作人员须采取积极有效处理措施,实施紧急救援,及时向学校及公安部门报告,及时告知学生家属。
第二十条 发生外出学生伤害事故,带队教师、各二级学院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相关部门20分钟以内电话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任何人员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凡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酌情按休学、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明确、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属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外出时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假期间或办理休学、退学离校手续后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学校审批擅自离校外出造成意外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外出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对方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除其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校外活动,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除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因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外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学校无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对受伤害学生予以适当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五条 对因学生本人行为对学校、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组织学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履职不到位的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予以惩处。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履职、履职不到位造成组织学生外出安全事故风险或者造成事故发生的组织、个人,纪检部门根据学院追责问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籍、因公或因私发生外出行为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外出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外出活动报批表
活动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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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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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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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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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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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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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须注明该交通工具是否具有营运证) |
是否由 第三方组织 |
(如果是,须注明第三方名称、联系人姓名和及其电话号码) |
是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附件需提交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
活动方案 |
(附件需提交本次活动方案,包含本次活动应急处置预案) |
活动负责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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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负责人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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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老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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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老师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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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审批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审批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党委宣传部 审批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批意见 |
签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所有活动报批表均须留存相关职能部门及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