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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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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案
日期: 2022-07-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封闭管理)期间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云南省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精神,为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学校发展,现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封闭管理期间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案。

一、学生日常管理

(一)严把疫情防控校门关。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严格实行入校身份核实和体温监测制度。在校学生非必要不出校。确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出校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的流程请销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校园,违者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学生宿舍管理。住宿学生严禁在宿舍区聚集、串门;做好宿舍及个人卫生,每天对宿舍进行清扫、通风、消毒;在校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外住宿,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三)严格重点场所管控。学校食堂实行错峰、隔位就餐,尽量减少堂食人员聚集。全校师生员工取餐排队必须正确佩戴口罩,严格保持“1米线”距离。

(四)严格教室、实训室等区域管理。教室、实训室等区域,课间尽量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新鲜。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五)不举办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返校开学后,暂停聚集性校园文化活动,不开会或尽量减少开会,不召集举办人数较多的会议。

(六)严格落实佩戴口罩制度,要求学生在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校团委、二级学院组建督察组,负责校园巡视,督查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辅导员和二级  学院进行月考,对不配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日常健康监测

(一)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晚的考勤制度。做好缺课学生及缺课原因的登记、统计和追踪工作。发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学生,第一时间带离人群,随后通知学领导,依规妥善处置。

(二)严格走读学生的管理对于走读学生采取点对点管理(即:学校——住宿地),不得在校外聚集。走读学生凭学校的走读出入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健康绿码、行程码进出学校。

(三)严格落实重特学生管理制度对于重点区域的学生按时进行监控、监测。任课教师、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和校医院如发现问题需及时上报。

(四)严格落实疫苗接种情况各学院、辅导员认真落实学生新冠疫苗接种情况,做到应接必接。

(五)严格值班制度按照学校值班和党员志愿者应急值班要求,各岗位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值守,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检查和督查,对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的,从严从重问责处理。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自我防护的重要性。利用校园宣传栏、广播等各种手段,广泛宣传预防和控制相关知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开展疫情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教育学生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校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不给学校添乱,不给自己找麻烦,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

四、学生心理健康疏导

(一)开通应对疫情的心理咨询热线服务。对于延期开学、返校后封闭管理的学习生活形式可能产生的心理矛盾和情绪,要预判、研判,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二)开展学生心理排查。辅导员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学生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心理危机,及时处置。充分发挥心理委员、班干部、宿舍舍长等学生骨干的作用,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责任到人,压实责任,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四)遵照疫情防控要求,适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通线上咨询热线、线上心理健康讲座等心理健康活动,引导学生理性看待疫情,合理规划生活和学习。

五、学生安全稳定

(一)严抓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主要防范火灾隐患。辅导员给学生做好宣传,特别关注学生在宿舍上课的用电安全。

(二)加大物资保障力度。扎实做好校园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坚决做到“三用、三确保”,即物资够用、能用、管用,确保供应充足、确保质量过关、确保价格平稳,保障学生日常生活安全稳定。

(四)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人文关怀。加强防控政策宣传,及时准确传达防控相关信息,教育引导师生员工科学防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加强师生员工的人文关怀,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附件2: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疫情防控

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在学校发生、蔓延,提高广大师生防控意识,及时防控疫情,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七级”网格化管理环节

在现有学生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每个班级即为一个网格单元,在学校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逐级落细落实防控工作,形成“七级”网格化管理环节(“校生”三个层级和“学校分管副院长学生处二级学院(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普通学生”七个环节),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时间划分为上课时间、课余时间、就寝时间;按工作任务划分为体温监测、安全管理、常规工作管理、查寝管理、宿舍卫生及消毒、信息上报等六个模块,由各级负责人负责,形成数据报表,实施人盯人网格化管理、全面摸排学生信息及每日报送,同时利用好“我在校园”平台,发挥大数据 “精准填报,快捷汇总,及时上报”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疫情防控指挥和联络系统,切实做到疫情防控不留白、无死角。

二、网格构成

网格化管理实行分级各自负责、逐级向上负责、逐级对下监督的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分管学生和安全工作副院长为一级网格长,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处长为二级网格长,各二级学院副书记为三级网格长,辅导员为四级网格长,任课教师、班主任为五级网格长,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为六级网格长,全体普通学生七级网格员。

三、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摸清学生底数

1.班主任每天按照班级名单逐一排查,确保班级学生住宿底数清(包括校内学生数、校外学生数、请假学生数、宿舍安排情况,做到住宿情况清,走读学生人数清、走读期间住宿地点清)。及时了解学生发烧发热情况、第三针疫苗接种时间、核酸情况、请销假情况等。

2.辅导员对本学院学生情况实时动态掌握,学生底数要以表格形式体现,保证随时更新,确保填报的数据准确无误。

(二)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1.上课期间

任课教师严格遵守上、下课管理要求,通过智慧平台对所授班级学生进行点名,对于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学生做好记录,并在课后第一时间将考勤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班主任,并由班主任追踪学生去向。

2.课余时间

课余时间,由本班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宿舍长掌握本班(本宿舍)学生去向,凡请假外出的同学按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疫情防控期间请销假流程操作,填写《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由班主任(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处—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审批后报送本班学习委员和宿舍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及时销假。全体同学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串宿舍、不扎堆聊天,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班主任或辅导员。

3.就寝期间

按照校园值班要求,由宿舍长配合栋长、层长完成宿舍晚点名工作,对不在校学生的信息如实上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对于故意冒名顶替打卡销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熄灯后由栋长将查寝情况及时上报值班老师,值班老师联系班主任或辅导员追踪未返校学生。

(三)住宿管理

(1)加强校园宿舍卫生整治及检查。班主任、辅导员应督促所负责班级同学住宿管理,加强学生卫生与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全体同学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及时做好宿舍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对宿舍进行消毒消杀工作。

(3)做好自身的防疫防护,进出宿舍楼及在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佩戴口罩,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

(4)发现同宿舍同学身体异常,要及时报告辅导员,辅导员第一时间向系(二级学院)领导汇报

(5)非宿舍住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宿舍

(四)校园值班

1.严格校园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按照校领导带班、中层干部任值班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值班的三级值班要求,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按时巡查校园和学生宿舍,处理栋长上报的相关工作,对学生晚归、就寝时间外出等一般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检查校园疫情防控情况,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按照流程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各种突发事件。

3.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1)出现学生打架、学生群体性事件等校园安全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取得联系

(2)出现学生突发疾病要第一时间安排到校医务室或就近到医院就医,如出现发热学生要安排专人护送到发热门诊就医,同时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取得联系

(3)出现突发断水断电等事件要第一时间和后勤处联系

四、工作要求

全体师生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杜绝侥幸心理,真正把学生健康、学生成才放在心中,真抓实干,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真正把各自的责任落实到位,坚决把疫情控制在校外。对于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行为致使出现严重问题者,将予以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二级学院


班 级


前往详细地址


请假理由:


请假时长:(须明确具体时间进出):(       )点外出、(      )点前返校

我承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随意扩大外出范围。办完事项立即返校,如特殊原因未返校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报告。                                 

请假人(签名):          20         

班主任意见


签字 :                   20         

二级学院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学生处意见:

同意二级学院意见,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按时返校。严禁在外住宿及走亲访友、不聚集、不聚餐,有异常及时报告。

离昆后视当地和昆明疫情情况经学校同意方可返校。

签字:          (盖章)    20         

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意见:


签字:                20           

学生返校时间:

            分返校                   已经向学生核实无误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                                        20           

备注:完善审批手续后,原件交班主任按程序办理后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每周汇总报学生处;如当天返校请复印1份交大门口,返校后签字。如当天不返校请复印2份,分别交大门口、各栋宿管,返校后到大门口和宿管注返校时间并签字。

办理走读协议须知


各班级: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生校外住宿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极少数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并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班主任与学生和家长说明向外出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签字确认,报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审批。班主任须及时掌握本班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做到走读学生人数清、走读期间住宿地点清。具体要求如下: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除学校离家不超过5公里的走读生、因生理或心理疾病确需家人陪护的学生等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外,其余学生一律不得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原则,对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认真核查原因,严格审批程序。走读学生应严格按照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做到学校家庭两点一线,同时每月1日提交一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走读学生需严格遵守走读协议,凭卡出入校门,非放学时间严禁走读学生随意出入校门,进出校门时按照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两码”和走读卡核验。如违反学校规定,不听劝告者立即取消走读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处

                             20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走读协议书


甲方: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乙方(学生):         班级:           联系电话:                                        

丙方(家长):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保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提出走读登记的学生必须是昆明市户口或在昆购买住房,原则上距学校路程不超过5公里。(办理手续时需提交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非昆户口的购房房产证复印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经审查同意乙方在校外住宿。走读时间自  20        日至20      日止,为期  五个  月。

3、服从疫情防控期间门卫管理。乙方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或不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4.乙方因走读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5.乙方在走读期间如情况有变,需在校内住宿者,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遵守住校生的管理规定。

6.乙方在走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和学生形象之事。如造成损失则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一切责任。

7.丙方每月有责任向乙方所在班级班主任通报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情况,并承担对乙方协同管理和教育监督的责任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将通知丙方,并终止走读协议。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丙三方应严格履行,如违约,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甲方:

班主任意见:      二级学院意见:      学生处签章 


签字:2022年        2022年        2022年   


乙方:(学生签字)                      

丙方:(学生家长签字)                  



2022年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网格管理情况汇总



序号

二级学院

班级

姓名

性别

栋别

宿舍号

联系电话

是否走读

宿舍长姓名

安全信息员姓名


 

 

 

 

 

 

 

 

 

 

 


 

 

 

 

 

 

 

 

 

 

 


 

 

 

 

 

 

 

 

 

 

 


 

 

 

 

 

 

 

 

 

 

 


 

 

 

 

 

 

 

 

 

 

 


 

 

 

 

 

 

 

 

 

 

 


 

 

 

 

 

 

 

 

 

 

 


 

 

 

 

 

 

 

 

 

 

 


 

 

 

 

 

 

 

 

 

 

 


 

 

 

 

 

 

 

 

 

 

 


 

 

 

 

 

 

 

 

 

 

 


 

 

 

 

 

 

 

 

 

 

 


 

 

 

 

 

 

 

 

 

 

 


























备注:栋别、宿舍号只填写数字,以宿舍为单位统计;是否走读(符合条件的方可填写且填写预走读,否则只能到校住宿);宿舍长和安全员填写名字。即日起,未经学生处和后勤服务与管理中心同意的学生,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整宿舍,否则将担负宿舍住宿卡的制作费用并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3: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根据上级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现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外出请销假制度

加强疫情期间学生外出管理与监督,是切实有效地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慎终如始地巩固疫情防控良好势头的必然要求。学校全体学生须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坚持非必要不外出,确因必要外出均须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外出请销假审批流程

请假

1.学生填写纸质版《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个人信息、外出事由、地点、时间区间填写清晰、详细、准确。

2.班主任/辅导员审批(手写签字)

1查看审批表各项目是否填写清晰、详细、准确

2就医外出一般需学校医务所出具的转院就医证明,涉及重大疾病风险、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判别先行安排外出就医,向二级学院或学生处电话报告情况,后续完善审批手续

3事假外出把握必要性原则,严格审查外出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需联系家长确认请假事项并保留相关确认材料(如联系家长的电话记录、家长书写的请假条图片、发送请假信息的截屏等);

4对外出学生强调外出期间疫情防控纪律要求和请销假流程要求;

5严格审批不能当日返校的外出,确需在外就医或回家处理相关事项的,外出期间班主任或辅导员全过程行踪报备并督促按时返校,必要的需做核酸检测。

3.二级学院审批(签字签章)

1审核班主任审核把关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握非必要不外出原则

2严格审核当日不能返校的外出行为。

4.学生处审批(签字签章)

审核把关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签字盖章是否齐备。

5.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签字)

假条报备

1.班级备案

1审批单审批完毕拍照发送给班干部以便向任课老师请假;

2复印审批单。审批完毕后当天返校的复印1份,非当天返校的复印2份

3审批单原件交班主任,班主任负责追踪行程。

2.宿管备案

非当天返校的提交1份审批单复印件到宿管以便查寝备案

3.大门备案

将复印件交安保人员留存返校后在请假条上签字入校。

4.离校外出

凭审批单复印件外出,保安审验确认予以放行。

)返校销假

1.返校进门

1学生需向保安主动报告为何返校,配合查验两码、测量体温,根据要求必要时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入校前,学生本人在外出审批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返校,保安审验确认予以放行;

3大门处审批单复印件由保卫处定期查验学生返校签字情况,学生返校后外出审批单由学生处归档保存。

2.宿管销假

1非当天返校的到宿管处在本人审批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返回宿舍;

2宿管处审批单复印件宿管归档保存。

3.班级销假

1非当日返校人员需向班主任提交两码截图,必要时提交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非当日返校人员需向班主任提交外出期间全程详细行程去向,严禁隐瞒不报;

3学生在审批单原件上签字销假;

4班主任在审批单原件上签字确认。

4.二级学院汇总

每周五下班前,各班班主任将已销假审批单及相关附件报二级学院汇总,并复印存档。

5.学校汇总

每周一各二级学院汇总上周已销假审批单及相关附件的原件报学生处存档。

)续假

若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按时返校销假的,由学生联系班主任提出续假申请,必要时家长联系班主任申请,班主任根据请假事由打印请假条签字,报二级学院主管审批签字盖章,必要时报学生处审批签字盖章。

1.班主任需保留相关确认材料作为续假请假依据(如联系的电话记录、书写的请假条图片、发送请假信息的截屏等);

2.经审批同意的请假条由班主任与原审批单一并保管;

3.审批同意的请假条需复印一份交宿管备案;

4.续假结束后按返校销假程序执行。

三、其他事项

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班级、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请销假手续,对因把关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请销假手续不全造成事故影响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学生不遵守请销假规定私自外出的,按以下情形对其处理:

学生不严格按照请销假程序完备手续的,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

学生不经审批擅自外出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三)学生外出擅自改变行程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四)学生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获取审批的,不如实报告外出行程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五)外出未按时返回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并追踪责令返回,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四、恢复线上请假并执行原请假流程。


离校请假审批流程图

(一)学生填写《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


)班主任/辅导员审批(签字








)二级学院审批(签字签章)


 



工作要求

(一)个人信息、外出事由、地点、时间区间填写清

晰、详细、准确。


(二)1.审批表各项目是否填写清晰、详细、准确?

2.就医外出一般需学校医务所出具的转院就医证明,涉及重大疾病风险、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判别先行安排外出就医,电话报告情况,后续完善审批手续;

3.事假外出把握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需联系家长确认请假事项并保留相关确认材料(如联系家长的电话记录、家长书写的请假条图片、发送请假信息的截屏等);

4.对外出学生强调外出期间疫情防控纪律要求和请销假各工作程序要求;

5.严格审批不能当日返校的外出,对外出期间要求全过程行踪报备。



(三)1.班主任审核把关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握非必要不外出原则?

2.严格控制不能当日返校的外出。



)学生处审批(签字签章)



       )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签字



(六)班级备案




(七)宿管备案


(八)大门备案


(九)离校外出


(四)审核把关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签字盖章是否齐备






(六)1.审批单拍照发送给学习委员以便上课请假;

2.审批单复印当天返校复印1份,非当天返校复印2份。

3.审批单原件交回班主任



(七)非当天返校的提交1份审批单复印件到宿管。


(八)提交1份审批单复印件给大门保安。

(九)保安审验确认予以放行。


返校销假审批流程图

)返校进门签字确认




(二)宿管销假



(三)班级销假




(四)二级学院汇总


(五)学校汇总

工作要求

(一)1.大门处学生需向保安主动报告,配合查验两码、测量体温,根据要求必要时提供核检阴性报告;

2.大门处学生在本人外出审批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返校,保安审验确认予以放行;

3.大门处审批单复印件由保卫处核验学生是否按时返校,学生处归档保存。


(二)1.非当天返校的到宿管处在本人审批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返回宿舍;

2.宿管处审批单复印件宿管归档保存。


(三)1.非当日返校人员需向班主任提交两码截图,必要时提交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非当日返校人员需向班主任提交外出期间全程详细行程去向,严禁隐瞒不报;

3.学生在审批单原件上签字销假;

4.班主任在审批单原件上签字确认。

)每周五下班前各班主任将已销假审批单及相关附件报二级学院汇总,并复印存档。


)每周一各二级学院汇总上周已销假审批单及相关附件的原件报学生处存档。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外出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二级学院


班 级


前往详细地址


请假理由:


请假时长:(须明确具体时间进出):(       )点外出、(      )点前返校

我承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随意扩大外出范围。办完事项立即返校,如特殊原因未返校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报告。                                 

请假人(签名):          20         

班主任意见


签字 :                   20         

二级学院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学生处意见:

同意二级学院意见,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按时返校。严禁在外住宿及走亲访友、不聚集、不聚餐,有异常及时报告。

离昆后视当地和昆明疫情情况经学校同意方可返校。

签字:          (盖章)    20         

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意见:


签字:                20           

学生返校时间:

            分返校                   已经向学生核实无误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                                        20           

备注:完善审批手续后,原件交班主任按程序办理后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每周汇总报学生处;如当天返校请复印1份交大门口,返校后签字。如当天不返校请复印2份,分别交大门口、各栋宿管,返校后到大门口和宿管注返校时间并签字

附件4: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常态化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在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情况下,为落实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全体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

(二)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漏报、迟报健康码、行程码等异常个人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申请、申请但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

(三)疫情防控填报中使用欺骗手段填写、他人代为填写或代替他人填写等方式提供虚假定位信息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制度,拒不服从学校防控(含安保、宿管、食堂)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的

(二)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进行核酸检测但未检测的

(三)连续三天不报送健康数据的

(四)出现疑似症状未按照规定流程报告、处理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记过处分:

(一)采用翻墙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私自出校的

(二)谎报、瞒报、篡改或转借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核酸检测报告等个人信息的,冒用、套用、复制他人学生证、二维码、“我在校园”及纸质版请假审批等信息,找人代为打卡、携带进出学校的(注:转借双方同等处分)

(三)实习学生不遵守当地防疫要求,或未经审批私自返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省或擅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

(五)除官方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资料外,随意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导致个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除须按防控要求采取居家健康监测、隔离观察等措施外,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疫情传播事实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违纪情节有以上两项及以上的,或者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的,合并从严从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参照《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同学们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整理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汇总资料,请各二级学院、各班级组织专题学习。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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