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旅〔2023〕 号,自2023年8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籍、接受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于违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几种:
(一)警告,处分期 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 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在处分期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在原处分等级或现处分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处理。
第六条 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学生,期满后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负责处分的部门核准并发文解除处分;尚在处分期内且面临毕业的学生,欲提前解除处分,应在毕业前完成一定学时的义工服务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鉴定并同意后,报负责处分的部门核准并发文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该处分影响。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但情节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期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应从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拒绝说明违纪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二)对同学或学校工作人员诽谤、辱骂、殴打、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 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邀约、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 群体违纪为首的;
(七) 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八)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态度良好;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检举揭发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纪律处分期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评奖评优、出国留学、境外研修等资格;
(二)已获各级奖学金者,停发其奖学金,情形特别恶劣的,追回已发放金额;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一切职务;
(四)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是党员者,按照学校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学生日常行为等学生管理方面的违纪处分,具体由二级学院学工组长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处审核发文;有关学生旷课、考风考纪等教学管理方面的违纪处分,具体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教务处审核发文。
第十二条 学生、教务、保卫、后勤等部门及二级学院、教学部对发现的学生涉嫌违纪线索,应及时组织查证并将违纪情况移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违纪情况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牵头组织查证或协商指定二级学院查证。
第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被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归口部门提出书面处分意见,并附违纪材料。
1.《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附件1);
2.《**学院关于**等*名学生违纪的处理意见》;
3.违纪学生相关的证据材料(因累计旷课受处分的学生还应提交《学生考勤登记表》)。
学生受处分后,学院要建立信息库,每季度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查阅学生的思想汇报,达到教育培养学生的目的。
第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相关影响,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学校开具的书面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暨权利告知书》(附件2)上签字。
《送达回证》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二级学院存档,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十六条 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和邮寄至其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同时告知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如无异议,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申请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的受理部门为学校办公室,具体详见《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均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被批捕但免于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尊重教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上课、实训、实习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均作旷课处理。旷课学时以实际发生计,实训实习类一天以 6 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两次以 0.5 学时计。旷课数以一学期为周期,按如下标准处理:
1.旷课16学时—26学时(含),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6学时—38学时(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8学时—48学时(含),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8学时—60学时(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1天以8学时计。
(三)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行为按照《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处理。
(四)不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超假的
1.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超过1周但不足2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2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视情况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2.开学报到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2周未报到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影响校园文明、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着奇装异服,发色怪异,异常交往等不符合大学生形象,做出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校园内举行引发人群聚集或聚众起哄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及破坏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或言语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阻碍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规进入禁止场所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校园稳定的标语、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或兜售违禁、违规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参与赌博(含网络赌博、博彩、赌球等)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者或再犯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参与打砸公共财物,起哄、借故投掷物品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园内吸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在宿舍或教学楼内存放香烟或吸烟(含电子烟)者或被发现烟蒂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明火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
(十一)初次酗酒者、聚众饮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酗酒滋事,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因酗酒损坏公物、打架者;或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网络文明规范,给予下列处分:
(一)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者,或利用网络故意制造与传播危害校园安全、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稳定的信息者,视为严重违纪违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传播淫秽、暴力及有违公序良俗等信息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上制造或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公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网上恶意攻击、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通过发送侮辱、恐吓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网络诈骗、非法网上直播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网络刷单、刷信誉、裸聊、招嫖等涉嫌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利用或透露他人信息为己谋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影响、干扰学生公寓正常管理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私拉乱接用电线路,拥有或使用违禁电器(如热得快、电茶壶、电热锅、电热毯、电磁炉、电熨斗、卷发棒、功率瓦数大于1000瓦的电吹风等)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
(二)因违规使用电器(含离开宿舍未断电),导致宿舍电路损坏或引发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
(三)学生除周末及节假日外,未事先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处分;以欺骗等手段造成在宿舍住宿假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他人,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即刻改正,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妨碍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非法持有、贩卖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使用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诈骗、非法占用或使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实施以上行为,但未得逞的,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不满500元,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3.涉案金额在5000-2000元,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涉案金额超过2000元,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是赃物而帮助销赃或窝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双方动手打人但未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单方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单方故意寻衅滋事的,应从重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言语侮辱、怂恿、提供条件等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5.聚众打架行为(指3人及以上),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架、醉酒滋事、蓄意报复、主动攻击(指先用肢体攻击对方)等行为,从严处分。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点燃明火等,不听学校工作人员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引发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擅自接触公章、保密文件、档案或其他密级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性骚扰或猥亵他人者,根据其情形严重给予相应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校园其他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疫情防控等各类安全事件中,违反校园应急管理要求,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瞒报、虚报、缓报行程信息或不主动上报登记、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宪法等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就业创业补贴等各项资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同时,收回已发的资助。
(二)代课、代签到、代晨跑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对行为各方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组织者(中介、群主等),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各类证件、证明或公章、签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参与或组织封建迷信、宗教活动或其他教育主管部门禁止的有关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未经批准为校外组织、人员提供校内场所举办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批准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或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园内或者以本校学生为对象,开展或者协助他人开展放贷业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余未达到处分等级的违纪行为及尚在处分期需在毕业前提前解除等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制定相关处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其他未列举到的学生违纪行为,可根据其行为事实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