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提升技能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学生授予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
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授予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
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
1.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习成绩好、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院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奖励资助的对象,且上一学年内各科成绩无补考或完成规定学分学习。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必备条件
1.参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专科学生(五年制学生必须为第五年及以上),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三名,选修课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4.在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项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单项综合素质奖励。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必备条件
1.参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
3.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必备条件
1.参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专科学生(五年制学生必须为第五年及以上),同一学年内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三名,选修课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4.在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项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单项综合素质奖励。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章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必备条件
1.参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
3.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第十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必备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年2800元。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
组 长(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副组长(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成 员: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院团委书记、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处副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专家学者、学生代表
第十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
主 任:学生处处长(兼)
副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兼)
成 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职责
(一)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名单,提出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审定。有关评审流程、评审标准等严格按照教财函〔2019〕105号文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国家、省级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和发放
第二十条 根据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在校期间每年均可申请)。
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上一学年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获奖证明材料。
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和省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班主任组织学生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上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时提交个人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表以及个人评选的相关纸质资料,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组织召开奖助学金评审会进行初审并公示。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比例和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汇总排序,提交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
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国家、省级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各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名单,结合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情况提出各类获奖和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等额评审各类奖助学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云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同财务处按照规定时间通过银行卡将各类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和资助学生,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签字确认。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学期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章 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将在校园内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给予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发放的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要全部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平均分配给其他学生。一经发现,学院将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种奖、助学金具体名额按云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文件为准,按人数比例划分至二级学院。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比对,评选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云南旅游职业关于印发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云旅院〔2017〕101号)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十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