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质量。根据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学院对应征入伍服义务的兵役的在校学生保留学籍、对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入学),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凭入伍通知书到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新生提交《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三条 学生退伍复学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须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到学生处、教务处报到,并于当年春季或秋季开学时,持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入伍高校老生或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复学(入学)学生持退出现役通知书、《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其身份与招生录取时保持一致。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顶替大学体育课、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社会实践》等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记载。学生如果考上军校后复学,在军校通过的课程,凭军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二级学院认定或考核后,可以顶替相应学历的课程。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其复学后可以顶替相应的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及以上荣誉的,复学后可在奖助学金上优先给予考虑。
第七条 学生复学后未转专业者,毕业审核按原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复学后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
第八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时如果已经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并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不办理休学手续,与实习或工学结合的学生同等进行学籍管理,(如未参加考试的,当年在12月份入伍的,成绩按合格计)入伍经历作为实习成绩。但学生必须与学院保持联系并按时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如因无法联系或无法到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而延误毕业证办理的,其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九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后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已经免除学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年制大专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五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院报到后可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征兵的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直招士官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云南旅游职业关于印发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云旅院〔2017〕101号)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十八)同时废止。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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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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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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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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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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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 院系班级
| |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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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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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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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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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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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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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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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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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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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 口学费补偿 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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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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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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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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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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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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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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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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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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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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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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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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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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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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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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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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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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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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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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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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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
门审核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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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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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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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口士兵 口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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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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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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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写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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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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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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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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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二选一)
| 口退役复学
口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
关系
| 口中央
口地方
|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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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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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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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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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
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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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口是
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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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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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
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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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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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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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 同志 年 月入伍服兵役, 年 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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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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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 同志 年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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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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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年,总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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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 年,总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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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核
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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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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