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学院每学年在学生中定期开展评优活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者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 思想品德方面。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倡导奉献精神,培养助人为乐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关心集体,敬重师长,团结友爱,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3、完成学院、党、团、班组交给的任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劳动积极,生活俭朴,爱惜粮食,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讲究卫生。
4、模范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一切规章制度,综合素质总评分在全班前十名。
5、善于与同学交流,热心帮助同学。
6、存在打架,参与起哄、斗殴、赌博、无故旷课,考试作弊等不良行为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第二条学业成绩。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勤奋读书,刻苦钻研。
2、在勤奋刻苦的基础上,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全班前八名(学生干部各科平均分在全班前十名),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三条体育锻炼。
1、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课无缺席,成绩及格,身体健康,或身体虽有缺陷,但能积极努力锻炼身体,取得一定成绩。
2、自觉参加早操、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
第四条 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或竞赛
1、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党团、班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2、积极参加学院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竞赛。
第五条 评选及奖励办法:
l、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名额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 5% 以内。
2、各班级讲民主推荐产生的“三好学生”推荐表上报二级学院进行综合评审;二级学院将评审结果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核并公示,最后报学院审批。
3、学院颁发证书、奖品或奖金。
4、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评为“三好”学生以后,如发生严重违纪,则取消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从个人档案中抽出“三好”学生登记表,收回奖状,并在班会上直至全院进行通报。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认真履行干部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处处以身作则,任劳任怨,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带领帮助同学有显著成绩,获得本班半数以上同学拥护。
第二条 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和综合素质总评分在全班前十五名,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第三条 符合“三好”学生思想品德条件。
第四条 评选及奖励办法:
l、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控制在每班 3人 以内。
2、各班级讲民主推荐产生的“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上报二级学院进行综合评审;二级学院将评审结果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核并公示,最后报学院审批。
3、学院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4、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会、院团委学生干部由院团委组织评选;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团总支由二级学院党团总支组织评选,评选条件如下:
1、认真履行干部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处处以身作则,任劳任怨,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带领帮助同学有显著成绩,获得多数同学拥护。
2、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和综合素质总评分在全班前二十名,无不及格科目。
3、符合第一至三条的其他条件。
4、名额为学生会3-6人,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各2人。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 思想品质
1、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践行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较高的道德素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二条 综合表现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2、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云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3、在校期间,两学年均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在相同情况下,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第三条 评选审批程序
1、由各毕业班班主任对照评选条件,提出本班推荐名单,名额不得超出本班级总人数5%,报二级学院党总支。
2、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各班级上报的候选人情况召开专职辅导员会议,对所有推荐名单进行初审。按二级学院毕业生人数5%的比例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学院对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奖品或奖金。
2、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档案。
四、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的选拔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从年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遴选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一年级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列为候选人。
第二条 必须符合省级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求(以当年学院发发文件为准)。
第三条 所在班级评选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年度内学生个人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省级、国家级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以上奖项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 在同等情况下,综合测评成绩名次最好,参加社会工作完成质量最好者优先。
第六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以当年学院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各班上报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二级学院根据学院指标将评审结果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公示。按照规定时间报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审批后发放证书,学院发放奖品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