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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和学费资助管理办法
日期: 2017-12-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兵员征集质量,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学院为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复学后可以选择就读专业。

    第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凭入伍通知书到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条学生退伍复学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须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到学生处、教务处报到,并于第二年春季或秋季开学时,持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条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其身份与招生录取时保持一致。

第五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顶替大学体育课、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社会实践》等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记载。学生如果考上军校后复学,在军校通过的课程,凭军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二级学院认定或考核后,可以顶替相应学历的课程。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其复学后可以顶替相应的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

第六条应征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及以上荣誉的,复学后可在奖助学金上优先给予考虑。

第七条学生复学后未转专业者,毕业审核按原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复学后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

    第八条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时如果已经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并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不办理休学手续,与工学结合的学生同等进行学籍管理,(如未参加考试的,当年在12月份入伍的,成绩按合格计)入伍经历作为实习成绩。但学生必须与学院保持联系并按时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如因无法联系或无法到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而延误毕业证办理的,其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九条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

的,不予复学。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后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已经免除学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十二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年制大专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五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院报到后可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从高校征兵的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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