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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事规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负责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为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翻建项目。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政策,以资源节约、绿色低碳、契合规划为原则,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建设效益。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等报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
第六条 项目立项准备设计后,由基建办组织使用单位负责起草设计任务书。任务书经设计论证会后提交给设计单位联系人。
第七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八条 设计图纸完成后由基建办组织使用单位对图纸进行审查,对与设计任务书不符或不符合规范的图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与基建办汇总后提交给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图纸完成后,委托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图纸审查。审查通过后,基建办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三章 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办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项目施工管理采用建设方发包人代表制度,发包人代表学校为合同执行人,无论大小项目,由学校研究批准派出有专业特长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的发包人代表,由学校法人授权,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发包人代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认真熟悉图纸、质量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关;
(二)负责所管理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落实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协商处理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检测;
(四)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管理,督促总监及监理人员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五)负责施工合同的实施管理及工程现场的管理,发现不合格材料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退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项工程令其返工并建议进行罚款;
(六)参加主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参与工程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工作;
(八)负责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三方,做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符合规定程序的管理工作;
(九)做好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和完善工作。
发包人代表应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开展工作,意外重大事项或急需处理的工作要立即向基建办负责人报告,基建办负责人应及时阐述处理意见呈报上级领导。
第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定期召开有建设方参与的监理例会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验,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在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基建办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联查制。施工期间不定期进行项目质量、安全联查。质量、安全联查由基建办组织发包人代表、项目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参加。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所负责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提前制定出检查内容、评议办法等方案,对每次检查的结果,每周的监理例会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施工现场和开展生产活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齐全,装订成册。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上墙公示。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基建办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形成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验收时,基建办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基建办有权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办可以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办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资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应分类编号整理,妥善保管。按文件性质、来文单位、工程阶段、秘密等级分类归档,做到有条理、便于查找。建立施工监理资料的收发文簿,对提交给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资料应有发文登记。
第四章 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需要严格把控。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
(一)要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因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等特殊情况,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二)工程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三)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及时发现设计中的错误,避免施工中进行修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对提出的每一项工程变更,都要进行经济核算,计算出需追加或减少的投资,向学校提出是否需做变更的理由和建议。
(五)所有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六)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七)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或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进行工程变更:
1.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2.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3.因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未经审批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交
1.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提出,填写《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其中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须经使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提交),各方会签后,提交至基建办。
2.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在实行变更后的3天内补交书面变更确认。除此以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的,由发出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设计变更的回复
设计单位将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以纸质正式变更形式发给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或委托相关单位)据此计算造价,经过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形成完整变更资料,转发给项目基建办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核,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发包人代表发给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核算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办主任负责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基建项目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二)单项变更核算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办主任负责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基建项目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主管基建项目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三)单项变更核算增加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的,由基建办主任负责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基建项目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后,主管基建项目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办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编号及归档。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发包人代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下发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第三十条 发包人代表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零星工程签证,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计算出工程量,报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完成签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原则上避免点工的签证,尽量以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为主,确实需要点工签证的应严格把握尺度。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部和现场监理及造价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地现场代表各方签名。
第三十四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学校工地现场代表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和学校工地现场代表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办主任和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学校工地现场代表将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分别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发包人代表组织现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经招标程序选定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后,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确定拨款规定,按程序及合同款提交付款申请。
第三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呈报工程进度结算表及已完工程月报表,由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复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处。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交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后,应立即编制竣工结算,将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连同竣工资料,经基建办复核后,报审计处进行审计。由审计处履行相关程序后,交财务处审核进行结算支付。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须送学校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云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云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