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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来源:管理员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3-03

序 言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建于1956年的昆明地质学校,1965年重庆地质学校和四川地质技工学校并入昆明地质学校;1998年1月改建成云南省旅游学校;2011年组建为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云旅院;英文译名:Yunnan College of Tourism Vocation;英文缩写:YNCTV;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268号;域名:www.ynctv.com

第四条 学校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主要职能和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主要职责,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依托产业,立足云南,服务全国,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致力建设区域一流,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高水平旅游院校,努力培养适应旅游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学校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境内外教育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活动。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构建中职、高职专科贯通培养体系,举办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设置坚持对接产业、面向社会,突出旅游产业特征和传统办学优势,以旅游类专业为主体,兼顾管理、经济、语言、工程等类专业。以服务旅游产业、地方经济发展的专业为特色,逐步建立健全专业随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和完善现代学徒制。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推进教学改革。

第十五条 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中高级管理者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兼职教师,建设专兼结合与“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制度。突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多种途径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训条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学校、院系教学两级督导体系,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重点面向旅游产业和旅游职业教育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 “职业文化进学校、专业文化进课堂”,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具有旅游职业教育特色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确定相应职责,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院系,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学生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对院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下设教研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党群、行政、教务、科研、后勤等职能、辅助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组织、服务、管理、保障等职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各项要求,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各项要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党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会议决定,并视为会议决议;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党委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研究需要可邀请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学术咨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评定等职责。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院系办学主体作用,支持院系改善教学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创设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十九条 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本院系工作全面负责。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系行政负责人或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其人员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院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院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定院系管理制度,做好本院系的管理工作。

(五)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就业工作,指导学生创业。

(六)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院系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院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工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对院系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

院系党组织领导本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及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系主任履行职责。院系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院系学生就业工作,定期向本院系党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校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传承传播先进文化,做旅游文明的实践者、宣传者。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青年学生积极服务社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认证、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传播先进文化,做旅游文明的实践者、倡导者。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积极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进修锻炼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尊重教师创造性活动,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和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完善人才招聘、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财务和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的主要方式为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各院系及各职能部门经费使用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的水平。

第六十五条 按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适时公开学校应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助推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合作办学,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促进教、产、研相长。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为学校提供捐助,支持学校办学。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资源和专业建设需要,积极创办校办企业,发挥职业教育特色,服务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以及学校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履行有关社会兼职机构职责,传承传播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培育健康旅游文化。

 

第九章 学校文化及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厚德通道,博学知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标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题写有学校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工校徽为红底金边白字,学生校徽为白底金边红字。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白底长方形旗帜,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和绿色的学校名称。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9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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