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的地质矿产部直属中专昆明地质学校,1965年重庆地质学校和四川地质技工学校并入昆明地质学校;1998年划归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更名为云南省旅游学校,由云南省旅游局主管;2011年设置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云南旅游职业学院,2018年转隶由云南省教育厅主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简称为云旅院;英文译为Yunnan Tourism College,缩写为YNTC;域名为www.ynt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68号,设校本部和分校区;分校区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文轩路。
第四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是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构建中职、高职专科贯通培养体系,主要教育形式为面向社会提供旅游、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外语、信息技术和资源工程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服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文化交流,努力争取创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主管者和共建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秉承“依托行业、产教融合、对标先进”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造“七彩云南”旅游人才培养的摇篮,努力建设成一所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旅游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产业需求,依法合理设置或调整专业;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合理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机构改革及内设机构要求,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确定教学、教辅、科研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和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评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中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中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从校内各专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章程,按照章程运行,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二)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评定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以及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九)为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学术委员会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专业建设等专项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统筹协调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生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和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提案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规范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要求、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校企合作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育教学改革;
(三)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院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和目标考核任务,组织实施教职工的考核和评聘推荐工作;
(四)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管理的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等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从事教学、研究、管理、教辅等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根据核定编制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及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聘任为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任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任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专业化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制度,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搭建发展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切实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通过设立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方式处理。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校办企业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鼓励校友通过建言献策、捐资办学、设立校友奖学金等方式,参与学校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多渠道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坚持育训并举,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和技能等级培训,举办学生学历提升培训,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开展国(境)外院校合作、师生交流、学术研究,对接国际组织,引入国际标准,引进外国文教专家,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面向重点帮扶地区开展乡村振兴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通道,博学知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标识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两圈之间为书法字体的中文学校名称“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下半部分为英文学校名称“Yunnan Tourism College”;内圈中间为七片叶子,寓意学校厚植“七彩云南”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办学特色;叶子下面为书本图案,寓意云旅院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内圈底部为1956字样,寓意学校创建于1956年。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师用校徽主体为白色书法体的“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底色为红色;学生用校徽主体为红色书法体的“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底色为白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和绿色的学校名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给明天一个美丽的期待》。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8日。
第九章 校训、标识、校徽、校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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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云南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