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云教工委发〔2021〕12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益提高,推动学院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机关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审计处在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机关的工作检查。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审计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部署编制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推动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
(三)审批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四)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关系;
(五)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六)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干扰;
(七)提议表彰和奖励审计处和成效显著的审计人员;
(八)加强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业绩评价体系和职务晋升机制。
第七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求,学院配备数量适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 学院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按学院相关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院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任务,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起草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 章制度和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九条 参与学院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院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院以下各类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进行审计: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院所属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十)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涉及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院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学院有关审议预算、预算分配和决算、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在立项授权范围内,要求被审计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及时提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获取部分设定了相应权限的内部材料或数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 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或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运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须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提出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健全工作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审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充分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立足推动学院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推动内外审计资源的整合,灵活运用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方法,对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各类学院资金、学院资产、学院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学院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安排,拟定学院年度审计计划,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计划批准后,内部审计实施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
1.审计处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主审),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审计组由 3 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2.审计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审计通知书应于审计实施前3天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
(二)审计实施
1.召开有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
2.审计组进点后,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3.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围绕审计重点,查找管理漏洞,发现存在问题,取得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三)审计报告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作无异议。
2.审计组对于被审计对象书面提出的有异议的意见,应当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3.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
(四)审计整改
1.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和采纳,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2.审计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审计建议的采纳、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3.审计处应定期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4.审计处应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院和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通过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跟踪检查、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移交处理等方式,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向学院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管理建议,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 应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七章 奖惩及追责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审计处与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职并成绩显著的,学院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学院应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学院应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及时报告,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院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