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向社会购买服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是指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向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服务,参与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由审计处负责办理有关事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学院所属单位因管理需要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章 购买社会中介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审计处应当购买社会中介服务: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情况。
第六条 审计处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独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违法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社会中介服务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拟购买服务的内容、目的和要求。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采购程序,确定合适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
1.就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时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议,拟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2.正式签订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按协议约定实施审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质量。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计处在办理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与参评社会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质量控制及评价
第十一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汇报、掌握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中介机构顺利完成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协议的要求安排专业人员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审计业务交由第三方实施;
(六)其他损害学院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付费及其以后能否继续参与项目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履行业务约定承诺的情况、审计项目的质量、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