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审计项目管理,明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程序,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处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密围绕学校战略规划,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审计重点。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注重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和成效。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审计处于每年下半年拟定下一年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对象和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五)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六)审计组织方式;
(七)实施审计的时间;
(八)工作要求。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征求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意见。每年10月起,由审计处通过发征求意见函、组织实地调查以及上门听取意见等多种方式,向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征求对审计工作的需求意见。
(二)审计处初步筛选审计项目。初步筛选审计项目时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同时结合学校主管领导、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对项目计划的建议,对评估结果进行优先排序。
初选审计项目时应确定其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3.内部、外部巡察巡视反馈情况;
4.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的情况;
5.其他相关内容。
初选确定后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三)审计处依据学校工作要点和上级管理要求,评估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1.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其在全校发展中的重要性、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2.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3.审计预期效果;
4.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5.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四)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由审计处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议通过后,审计处应当综合考量审计资源,确定每个项目的完成期限,及时分解任务,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审计处应确保完成,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条 审计处应按审计项目计划对审计项目实施进展、审计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统计,动态管理各阶段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项目的;
(三)学校主管领导、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等部门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具备审计条件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存在上述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需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中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审计力量确保完成。对其他部门、二级学院等计划外申请的项目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分析和把握现有审计力量资源、审计技术资源等,在确保计划内项目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安排审计。
第四章 审计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和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五个阶段。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按相关规定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实施是指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审计实施主要包括:召集审计进点会、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汇总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情况等环节。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织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可根据审计任务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采取外包、联合审计、聘请外部专家或从学校相关部门抽取会计、经济、审计、工程、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等方式开展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重大事项需上党委会审定通过,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个人)落实整改,持续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关注审计发现事项的完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校和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规定,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对审计计划管理具有最终责任。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情况,审计处可确定1名项目计划管理员,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督促计划项目实施,统计项目实施情况,对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汇总、评估,促进审计计划按进度完成。审计处负责人应对计划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